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》


发布时间:

2009-04-28

  【发布单位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

  【发布文号】财税[2009]14号

  【发布日期】2009-02-05

  【实施日期】2009-02-01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  经国务院批准,从2009年2月1日起,将纺织品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%。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。

  具体执行时间,以 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
  特此通知。

  附件: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

  国家税务总局

 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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